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担保合同存在以下情形时,担保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
2、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更改主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
4、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
担保人抗辩权有什么
担保人抗辩权有:
1、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一般抗辩权是以保证的从属性为基础的。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辩权,在债权人提出保证债务履行请求时拒绝的权利;
2、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保证人的独家抗辩权是基于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决定的,不以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辩权为前提,而是保证人直接取得并享有的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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