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义务,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履行期是否会发生改变
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合同履行期是否会发生改变有两种情况:
1、先履行方中止履行
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
2、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解除合同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提供担保或证明自己有履行能力的,合同的履行期不会有变化,合同仍然有效,但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并不能提供适当担保的,先改造义务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即止。
二、中止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
合同中止指先履行义务人行使抗辩权,使得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此期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中止履行合同必须注意:(1)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2)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3)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提供担保,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1)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终止;(2)基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已经实现,例如履行不能、清偿、混同等;(3)其他基于法律规定而消灭。
三、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权有哪些类型?
抗辩权的类型:
1.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2.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3.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行使: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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