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办理材料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阅读办事指南,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业务单,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次申请即终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次申请即终止;
3、审查:部门受理后作出审查;
4、决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核准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核准的理由;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需补正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次申请即终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次申请即终止;
3、审查:部门受理后作出审查;
4、决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核准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核准的理由;
5、领证:申请人在受理本业务的经办人员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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