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流程
时间:2024-01-05 14:32:41 4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有关规定,投资人经2011年3月1日决定解散。现将该企业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为吕梁市离石区XX宾馆;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XX;企业成立于2009年1月14日;注册资本为30万元。

二、企业清算组已于2010年6月10日关备案,清算组成员由冯利兵、王花眼组成,由冯利兵担当清算组负责人。

三、截止2010年8月1日止,资产总额为30万元。其中:净资产为30万元,负债总额为0元。

四、企业债权债务情况

本企业无债权债务,并在登报公告中申明。

五、资产处理情况

企业按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至2010年8月5日清算结束日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均已结清,没有欠税,企业剩余财产由投资人收回,整个清算工作至此全部结束,实收资本为零。

六、其他情况

清算成员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材料真实无误,若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清算组成员签字盖章:

经投资人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投资人签字盖章:

吕梁市离石区XX宾馆(盖章)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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