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以及清算报告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因此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清算包括交至登记机关审核,然后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登记,自己不知道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怎么写的可以找一份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范本作为参考,也可以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来编制一份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完成之后就可以登记注销。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所需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必须发生的费用。为了清算工作的顺路进行,应当在清偿债务之前,先行支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通知和公告费,是指清算人通知债权人或者发布公告,要求企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清算人为进行清算而发生诉讼的费用;
企业财产的管理费,指清算人在清算期间管理企业的财产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企业财产的变价费,是指清算人处理非金钱性企业财产,将其变现为货币时所支出的费用,例如估价费、公证费、拍卖费等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直接支付。如果是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就应该在清偿债务之前,首先扣除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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