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楼房阳台质量谁负责
时间:2024-05-08 04:17:41 4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应为开发企业。消费者可以首先尝试与开发商进行积极沟通,以要求对方在指定期限内对相关质量问题进行有效整改;倘若房屋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且无法得到修正或者经过修正后仍然无法满足双方事先约定的质量标准,那么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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