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你最习惯的诉讼方式是什么?那就是去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相信大部分人都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是侵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表现。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事件不仅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被告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地域管辖
是侵权行为引起的,因此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按照侵权行为确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民法典》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有权力受理交通事故案件。
当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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