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逃逸认定的标准致人死亡
肇事逃逸认定的标准致人死亡如下:
1.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肇事后,并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撞了人。
2.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死亡是由于逃逸行为而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除交通行为导致外,未介入其它的因果关系和条件。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受伤怎样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受伤的赔偿是: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
三、肇事逃逸会扣车吗
肇事逃逸会扣车的,案件处理完以后则无权再进行扣留。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交通逃逸事故扣车最多是三十天,但事故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车辆保全,一旦法院同意保全,时间就可以达到两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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