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河南邓州市某乡村道路上发生一起肇事逃逸案件,这是一辆白色轿车和摩托车的相撞事故,摩托车附近有一名男子仰面躺倒在那里,现场有大量血迹。因肇事者逃逸,未对其及时得到救助,伤者多处骨折,怒脑损伤,最终出血过多而死亡。
警方通过死者留在现场的手机,落实了死者身份。死者刘某国,当天正好是其60岁生日,摩托车后座朋友送给的蛋糕散落一地。家属为死者的遭遇伤痛欲绝。
经调查,肇事司机疲劳驾驶,超速且逆向行驶,经过民警的不懈努力,最后确定了肇事司机李某。令人大吃一惊的是,死者竟然是李某父亲。交警用短信与李某联系,事故发生24小时后,李某短信回信。
最终,其母亲和姐姐为其出具了谅解书,肇事者李某也得到了相应的法律惩戒。
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需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是不是全责?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般由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者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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