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址:东城东三路443号(中行东城支行)
联系电话:8083165
办理时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办理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执行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和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
(1)本市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本市的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复查鉴定申请;
(3)省和其他市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或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3)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明以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4)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初诊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医疗检查报告原件;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
(5)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费用:符合申请条件者再收取鉴定费250元。
办理程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决定受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3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依据国家制定的鉴定标准和申请鉴定职工的伤病情况,通过临床检查和诊断提出鉴定意见,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卫生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签发《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用人单位、个人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本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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