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待遇
日前,女职工生育保险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的新规,迅速成为网上热点话题。
阅读延伸:
女职工劳动保护
生育保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98天产假是少了还是多了?
有网友询问:身边不少朋友能休四个月甚至四个半月的产假,98天不是还变少了吗?
对此,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薇玮说,这是网友的误解,98天是正常生育的基础产假,晚婚、多胞胎生育、难产等特殊情况可再增加,也就是说女职工的产假总数比以前增加了8天。
产假的相关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举例
根据去年3月发布的《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另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符合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不再另外计算。假设一名26岁的女职工通过剖腹产生育了一对双胞胎,那么她能享受的产假就是98天+30天+15天+15天,共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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