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业务不收费。
此项业务是书面受理,需要经过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阶段。办理此项业务,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
(1)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3)购买的房屋,提交购房合同;
(4)交换的房屋,提交产权交换合同;
(5)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
(6)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
(7)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
(8)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文件;
(9)以房屋清偿债务的,提交清偿债务合同;
(10)作价入股、合并、兼并、转移的房屋,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12)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
(13)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2、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
(1)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经备案的测绘面积成果报告;
(5)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状况变化的,提交审核部门证明文件;
(6)改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市建委具体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军产、外产、外国驻华使领馆用房、外商独资企业用房、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用房、保密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请您携带好相关申报材料,到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证大厅(和平里北街2号)办理,业务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下午17:30,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联系电话:64409000—1195;办理其他类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请您携带好相关申报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权属办证大厅办理。办理此项业务共需要20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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