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条例
时间:2023-07-06 10:21:22 3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是指

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是指护护湿地生态系。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余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八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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