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协议不退款”,即为霸王条款的典型表现形式。
这种霸王条款通常是某些商家在制定合同时,违背公平原则以及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单方面起草、发布的不平等格式告知书、声明及店面公示公告,甚至是行业内普遍接受的习惯性做法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霸王条款在消费领域中较为常见。
就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而言,霸王条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首先,商家往往会借助合同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应付的责任,例如当商家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无任何过失时,便可免责;
若商家违约,通常只会返还部分定金而已。
其次,商家还可能通过合同格式条款增加消费者的责任,例如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或者合理范畴;
商品退换时,包装或外观必须保持状况完好,否则要额外收取相关费用等等。
最后,商家也常常通过合同格式条款来排挤消费者的权利,比如会员卡务必在有效期限内使用,否则卡内金额将被视为失效;
另外,商家对以上所述所有条款享有最终解释权等等。
凡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在其中过度地免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过分强调另一方的责任,或者严重限制后者的重要利益,那么在此情况下,这些涉及到的格式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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