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因为涉及到案件的公平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
4、
5、
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8.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是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者监察员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1.律师在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得担任。
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其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其正确履行辩护职责,尤其是案件的审理结果会对其不利的场合。
在我国相关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如相关的律师在进行辩护期间。相关的当事人和律师具有相关的利害关系时,我国的法院要求这类人员不得担任相关的职务,对相关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保护我国的法律公平和相关的冤假错案的产生,进行相关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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