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诉讼程序中,普遍而言,涉案的房屋本身不会受到禁制令的影响而被冻结。然而,倘若起诉方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且经过法院谨慎评估并批准通过,那么才能够对争议中的房产施以冻结的举措。有必要特别指出的是,冻结这一强制措施通常会应用于更广泛的财产类别。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的明确规定,如果存在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甚至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额外损失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有权裁定对其财产实施保全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形式,或者依法规定的其他方法。此外,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应当立即向被保全财产的所有人发出通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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