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环节,可分为诉前保全及诉中保全两大类别。其中,涉及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方,亦即是相关利益关联者,需在人民法院签发保全裁定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以便使得与已被保全之财产相关联的纷争有机会通过司法程序得以妥善解决。此种情况下,若相关利益关联者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或提交仲裁申请,则当事人所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先前所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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