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亲、母亲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如下:
1、对未成年人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2、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3、对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特殊程序审理,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甚至虐待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理
1、未成年人在被遗弃、虐待时应该怎样做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该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2、未成年人发现他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应该怎样做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3、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受到什么处罚
引诱、教唆犯罪是指故意诱导、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易受引诱、教唆。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既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危害,是情节恶劣的犯罪。因此,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要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未成年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教唆者和被教唆者之间即构成共同犯罪,按照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的未成年人没有犯被教唆罪,教唆者要独立对自己的教唆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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