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生产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任职,不得与原单位生产类似产品或开展类似业务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侵犯发包人的商业秘密,员工被依法确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某段时间内,不得兼职或受雇于其他生产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也不得生产与原单位竞争的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
虽然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与竞业限制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本质上仍有很大的不同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只要是董事或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后者是一项约定义务,仅以协议为基础。如果事先没有达成协议,则对选择工作没有限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经理和部门经理,普通员工不需要承担义务;后者是指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禁止的对象,包括董事、经理和部门经理。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在董事和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几次。不同的责任形式:前者为侵权责任,后者可能为违约责任,或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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