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具有其中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是涉外民事诉讼。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设专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做了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关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判断及原则
涉外因素:主体、法律关系、标的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1.司法主权原则:适用中国民诉法的原则、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2.司法豁免原则:民事司法豁免的有限性和不完全性。
3.委托中国律师的原则,外国律师可以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与
涉外民事诉讼中送达的特殊规定
(一)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邮寄送达
(七)公告送达
请求书应载明:
(1)请求执行的机关和被请求执行的机关;(2)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3)需要调取的证据的性质,及有关的一切必要资料;必要时,请求书还应特别载明:(5)需询问的人的姓名和地址;(6)需向被询问人提出的问题或者对需询问的事项的说明;(7)需检查的文书或者其他财产,包括不动产或动产;(8)证据需经宣誓或者确认的任何要求,以及应使用的任何特殊格式;(9)需采用的特殊方式或者程序。如果中央机关认为请求书不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应立即通知向其送交请求书的请求国机关,指明对该请求书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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