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3%,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一、关于建筑工程质保金有哪些规定?
(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预留保证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二、建筑工程验收程序
(一)验收的顺序首先验收检验批、或者是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再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最后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
(二)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都是先由施工企业检查评定后,再由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三)标准规定,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别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验收。检验批、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