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能否扣划工程质量保证金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来看,保证金的所有权人是承包人,承包人将保证金交给发包方占有,是用来保证建设工程合同全面履行的保证方式。可见,占有保证金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对于承包方来说是具有特定权利的债权人,双方除合同关系之外又形成具有特定性质的金钱之债。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属于实现特定目的及债的金钱质押物,相对于其他民事债权来说具有优先受偿性。
笔者认为,在质押期间或是缺陷责任期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能被强制执行,但民事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款项进行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的债权。因此,民事债权人在申请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强制执行时,可以先申请保全或冻结该项保证金,待保证金的保证责任解除或承担保证责任后尚有余款时,可以得到受偿。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否强制执行
在质押期间或是缺陷责任期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能被强制执行,但民事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款项进行保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三、建设工程分包的分类有哪些
(一)从内容上看: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根据这一规定,分包的内容分为专业工程的分包(工程实务中又叫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实务中又叫劳务分包)。两种分包形式都需要具有相应资质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法律区别是分包内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计取工程款,掌握二者的区别有利于认识分包的法律效力。
(二)从法律效力上看: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
根据分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合法分包是法律允许的、有效的;违法分包是法律禁止的、无效的。合法分包是指除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分包。因此,理解、把握了违法分包也就理解、把握了合法分包。
(三)2.1违法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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