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期满后,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应退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否则应在缺陷期结束后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提取的资金工程承包合同保证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内修复缺陷。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预留、退还等内容,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约定与保证金有关的下列事项:
(一)保证金预留和退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和期限<(三)定金是否计息、付息,如计息方法;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
(五)定金保留、返还、工程维修质量和费用纠纷的处理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缺陷的索赔方式;
(7)逾期返还保证金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承包人在责任期内弥补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短缺。(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2)政府投资的全部或者部分建设项目的预留保证金比例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形式的,预留保证金比例可参照执行。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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