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确认合同效力不能调解。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一、小额诉讼程序是特别程序吗
小额诉讼程序不是是特别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二、特别程序适用什么案件
特别程序适用由人民法院审理的以下案件: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案件;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4、确认调解协议案件;5、选民资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止特别程序,并告知案件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三、哪些案件不允许再审
以下案件不能申请再审: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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