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处理涉及确认合同效力等案件时,不得采用调解方式。这一规定适用于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案件,以及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等其他根据案件性质无法进行调解的案件。
在处理涉及确认合同效力等案件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得采用调解方式。这一规定适用于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案件,以及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等其他根据案件性质无法进行调解的案件。
【 裁 判 观 点 】 确 认 合 同 效 力 能 否 调 解 ? 法 院 : 根 据 《 民 事 诉 讼 法 司 法 解 释 》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不 得 采 用 调 解 方 式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确认合同效力不能采用调解方式。因此,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不能通过调解方式来确认合同的效力。这一规定表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只能通过审理事实和适用法律来认定合同的有效性,而不能通过调解来达成双方和解。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时也会采用调解方式来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有时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些可以达成和解的情况,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确认合同效力不能采用调解方式。因此,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该遵守这一规定,不得采用调解方式来确认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审理时只能通过审理事实和适用法律来认定合同的有效性,而不能通过调解来达成双方和解。虽然有时候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些可以达成和解的情况,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确认合同效力不能采用调解方式。因此,法院应该遵守这一规定,不能采用调解方式来确认合同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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