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其具有暂时中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届满后产生两种法律效果: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对检察机关而言,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一旦发现具有撤销不起诉法定情形,可以不受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约束而提起公诉。之前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即成为无效的附条件不起诉,中止的刑事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而对于考验期届满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遵守各项法律规定,没有撤销不起诉法定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程序将予终结。
现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但没有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一方意见。笔者认为,由于附条件不起诉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为使各方面的利益诉求能得到充分表达,避免可能的利益失衡与不必要启动的后续救济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听证程序的构建是十分必要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召开由检察机关主持,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公安机关共同参加的听证程序。如重庆长寿区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听证程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此为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的首例,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案例。
全文6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