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下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时间:2023-04-24 18:42:46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人们心中一直是铁饭碗的公务员,今后如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将会被淘汰。市委组织部、人事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对公务员辞退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五种情形会被辞退

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员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员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四种情况不得辞退

规定同时明确,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被辞退公务员可领辞退费

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但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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