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广告中虚假的描述在买卖过程中误导了购房者,导致购房者对交易的标的、价款、性质等要素产生重大误解,就可以退。
2、如果广告对房屋与相关设施所作的描述明显脱离了事实,对质量、环境、价格等重要事项所做的说明明显虚假,对购房者所作的允诺明显不可能兑现,那么也可以退。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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