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庭具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当主合同无效时,独立存在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仲裁协议与主合同是性质不同的独立条款,当主合同无效时,并不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庭有权根据独立存在的仲裁协议,对主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根据《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庭具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当主合同无效时,独立存在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仲裁协议与主合同是性质不同的独立条款,当主合同无效时,并不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庭有权根据独立存在的仲裁协议,对主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仲 裁 庭 对 主 合 同 的 效 力 确 认 权 从 何 而 来 ?
仲裁庭对主合同的效力确认权从何而来?
仲裁庭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其对主合同的效力确认权源于仲裁法对仲裁庭权力的界定。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庭对主合同的效力确认权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即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确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仲裁庭有权认定合同部分无效,即如果仲裁庭认为合同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可以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3. 仲裁庭有权认定合同部分有效,即如果仲裁庭认为合同部分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可以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4. 仲裁庭有权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即如果仲裁庭认为合同中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5. 仲裁庭有权认定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或者无效部分无效,即如果仲裁庭认为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或者无效部分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法认定无效。
总之,仲裁庭对主合同的效力确认权是仲裁法明确赋予的,旨在保障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仲裁庭对主合同的效力确认权源于仲裁法对仲裁庭权力的界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部分无效或者有效,撤销或不予执行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或无效部分无效。这些权力旨在保障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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