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采取什么办法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若申请人选择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详细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所基于的主要事实、理由以及申请的具体时间。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方法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而言,有几种不同的情况:
1.当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若该具体行政行为由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作出,当事人则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针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进一步选择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4.对实行垂直领导的特定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些规定明确了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确保了复议申请的准确性。
三、行政复议的特别规定
行政复议法还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特别规定。
1.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复议机关的选择应基于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层级;
2.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申请人应向这些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对于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申请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这些特别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复议机关的确定标准,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十一条
全文6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