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将采取开庭审理方式
时间:2023-07-04 08:05:24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复议工作实际中,有以下三种具体的审理方法:1、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情况。就是向那些了解本案情况的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以查清案件事实,使行政复议决定建立在充分可信的事实基础之上。2、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听取意见是为了保证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做到公正合理,避免主观臆断和偏向。对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复议机构应当记录在案,作为认定事实、草拟决定的参考和依据。3、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这是近年来部分行政复议机关探索采用的一种有效听取意见的审理方法,就是让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参与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之间进行辩论,充分听取程序,有得于申请人了解行政复议审查内容和过程,增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心;有利于行政复议机构客观、全面地开清案件事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有得完美行政复议制度,增加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律事务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听取其口头意见的请求后,法律事务处一般情况下均会满足该请求,但也并不意味着必须满足该请求。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作出的对复议申请的答复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法律事务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以上,就是专利局的行政复议的概念。公民应当在坚持并努力创新,申请新专利,坚持以创新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同时更多地了解专利局的有关案例,坚决维护好自己的利益和知识产权,让不法分子不能得逞,同时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复议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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