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虚假材料对施工人员有何后果。《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建筑工程师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7〕76号)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问责的依据如下: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注册建筑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筑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工程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后只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次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考核或者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被有关单位录用;
(三)符合继续教育条件;
(四)无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自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首次注册。逾期不申请的,在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条件后,方可申请初次注册。
申请初次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次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四)逾期申请初次登记的,应当提供符合继续教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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