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如何改进选民登记方式以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文章提出了提高选民登记信息化水平、建立选民信息数据库和选民登记信息系统、建立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登记和异地反馈机制、实现选民信息资源共享等内容。还提出了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和投票选举方式的思想。最后强调要加强对流动投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选举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防止违规问题发生。
为了充分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我们需要改进选民登记方式。要提高选民登记信息化水平,建立选民信息数据库和选民登记信息系统,建立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登记和异地反馈机制,实现选民信息资源共享。对选择在现居住地登记的流动选民,经查验身份证并符合选民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集中向原户籍地进行反馈,减少错登、漏登、重登等问题发生和因开具书面资格证明等繁杂程序而出现弃选的现象。
(二)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一是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放宽代表结构比例要求,对基层一线比例规定不宜过细,应当优先考虑有一定群众基础和突出成就、个人意愿和履职能力较强的人选,包括村组干部、致富带头人、能人等。二是灵活掌握考察审查方式,注重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把好“入口关”,对因工作失误受到较轻处分的村组干部,应当允许纳入提名范围。三是代表名额分配既要坚持城乡相同人口比例的原则要求,还应考虑地域分布的均衡性,适当在一些人口较少的选区增加下推代表名额,减少挤占较大选区代表名额情况。四是加强候选人的宣传介绍,采取多种形式,重点组织下推代表和合并村的一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听取选民意见,以此来扩大宣传覆盖面和调动广大选民的参选热情。
(三)改进投票选举方式,确保选举依法有序进行。要根据选民分布、交通便利等因素,灵活采取设立投票站、选举大会、流动票箱等多种形式,组织选民投票选举。要提高利用选举大会、投票站等相对集中式投票的比例,减少流动投票,降低选举成本。要加强对流动投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选举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舞弊操纵等违规问题发生。
建 议 : 优 化 候 选 人 提 名 方 式
选举代表候选人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那么我们该如何进行选举呢?首先,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协商。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差额比例的,一般将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姓氏笔划顺序排列,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的,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协商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在预选前,由选举委员会发布预选公告,告知选民预选的时间、方法、程序等事项。预选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组织,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织。预选可以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但参加预选的选民人数不得少于选区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一。预选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为了充分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我们需要改进选民登记方式。要提高选民登记信息化水平,建立选民信息数据库和选民登记信息系统,建立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登记和异地反馈机制,实现选民信息资源共享。对选择在现居住地登记的流动选民,经查验身份证并符合选民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集中向原户籍地进行反馈,减少错登、漏登、重登等问题发生和因开具书面资格证明等繁杂程序而出现弃选的现象。同时,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一是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放宽代表结构比例要求,对基层一线比例规定不宜过细,应当优先考虑有一定群众基础和突出成就、个人意愿和履职能力较强的人选,包括村组干部、致富带头人、能人等。二是灵活掌握考察审查方式,注重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把好“入口关”,对因工作失误受到较轻处分的村组干部,应当允许纳入提名范围。三是代表名额分配既要坚持城乡相同人口比例的原则要求,还应考虑地域分布的均衡性,适当在一些人口较少的选区增加下推代表名额,减少挤占较大选区代表名额情况。四是加强候选人的宣传介绍,采取多种形式,重点组织下推代表和合并村的一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听取选民意见,以此来扩大宣传覆盖面和调动广大选民的参选热情。最后,改进投票选举方式,确保选举依法有序进行。要根据选民分布、交通便利等因素,灵活采取设立投票站、选举大会、流动票箱等多种形式,组织选民投票选举。要提高利用选举大会、投票站等相对集中式投票的比例,减少流动投票,降低选举成本。要加强对流动投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选举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舞弊操纵等违规问题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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