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什么组成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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