脾脏摘除后赔偿标准和伤残等级的评估方法
时间:2023-06-30 22:42:40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脾摘除的伤残评定标准和赔偿标准应分情况而论。

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适用的鉴定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受害人可获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等赔偿和补偿。因工伤事故致职工伤残的,鉴定标准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外,还可获得伤残补助金。

一、交通事故:

(一)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八级:脾切除;

九级:脾部份切除;

十级:脾破裂修补;

(二)赔偿标准

1、医疗费

计算方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误工费

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针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

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3、护理费

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4、交通费

计算方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方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6、营养费

计算方式: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7、残疾赔偿金

计算方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

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方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二、工伤事故

(一)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六级: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八级:脾摘除(成年人)

九级:脾脏部分切除

十级:脾修补术

(二)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事故脾摘除赔偿多少

交通事故脾摘除赔偿标准不是固定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损失计算的,计算依据如下: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第七条规定,成人脾脏切除的,构成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第八条规定,脾脏部分切除的,构成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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