脾摘除后如何评定伤残等级?
时间:2023-07-01 15:05:33 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要想证明脾脏摘除属于几级伤残,具体还是要看造成事故的原因。交通事故脾脏摘除通常属于8级伤残,7级工伤。但是,这个伤残和工伤等级也不是绝对的。脾破裂被切除后,将终生不能恢复该部位的功能,对身体会造成终身的影响。当事人可以到司法鉴定所,鉴定具体等级。

脾摘除属于几级伤残怎么赔偿

脾摘除的伤残评定标准和赔偿标准应分情况而论。

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适用的鉴定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受害人可获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等赔偿和补偿。因工伤事故致职工伤残的,鉴定标准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外,还可获得伤残补助金。

一、交通事故:

(一)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八级:脾切除;

九级:脾部份切除;

十级:脾破裂修补;

(二)赔偿标准

1、医疗费

计算方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误工费

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针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

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3、护理费

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4、交通费

计算方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方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6、营养费

计算方式: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7、残疾赔偿金

计算方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

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方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二、工伤事故

(一)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六级: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八级:脾摘除(成年人)

九级:脾脏部分切除

十级:脾修补术

(二)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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