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时间:2023-05-30 15:04:02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手续是:

(一)办理登记手续

一、妊娠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3)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住院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长期派驻异地的参保职工携带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证原件;

(2)《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3)流产(或引产)住院术前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4)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5)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报生育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二、门诊医疗费票据: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

5、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三、住院医疗费票据: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住院费用清单;

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四、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证明、申请、情况说明等。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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