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第五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二)办理条件:已纳入徐州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
(三)所需材料:
1、《徐州市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四)办事程序:
1、受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随时受理单位报送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受理后由报送人填写《报送登记表。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受理当日即将基础信息录入系统。
2、初审: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生育科在受理次日进行初审。对其所要转入医院进行了解,是否是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及医院级别,并判断其伤情转入该医院后是否能得到更好的治疗,并签署意见。
3、复核:工伤生育科科长自受理环节起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签字盖章。
4、审定:报分管主任审定同意后,由初审人员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审核结果。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环节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生育科;联系电话:8580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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