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要怎样理解
时间:2023-07-28 08:24:34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两个必须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孩子怎么判决

这通常取决于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则:

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亲有以下情况:

1、母亲患有长期未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指遗弃、虐待子女),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

3、两岁以上的孩子,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4、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与子女的亲密关系等;

5、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将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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