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对象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3、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4、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5、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丧偶)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6、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者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办理程序
1、凡符合条件的夫妻共同申请的,向孩子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单独申请的,到本人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2、双方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带①身份证②户口簿③结婚证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⑤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完毕后应将申办人员花名册报辖市、区人口计生局备案。
4、已在外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其子女常住户口迁入本市后,符合条件的,应当换领本市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时效
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齐申请人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受理地点
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收费标准
免费
证件无效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因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孩子或者领证后婚姻、生育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所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属无效证件,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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