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登记和保护条例
时间:2023-05-02 19:54:26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九条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1)用人单位除符合一般用工条件外,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和《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体检情况和安排的工作范围进行复核。(三)未成年工应当持有未成年工登记证。(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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