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份数(份/套)纸质版/电子版来源渠道原件复印件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变更、期满换证的交回原件
13纸质/电子化申请人2种畜禽场平面布局图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03纸质/电子化申请人3种畜禽场工作总结和规划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03纸质/电子化申请人4种畜禽场的环保、排污证明
窗口验证原件后退还,存复印件
03纸质/电子化申请人5引种票据、书面凭证、种源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窗口验证原件后退还,存复印件
03纸质/电子化申请人6土地权属证明
窗口验证原件后退还,存复印件
03纸质/电子化申请人7饲养管理、免疫规程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03纸质/电子化申请人8管理及技术人员任职、职称资格证明
窗口验证原件后退还,存复印件
03纸质/电子化申请人9工商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窗口验证原件后退还,存复印件
03纸质/电子化申请人10动物防疫合格证
窗口验证原件后退还,存复印件
03纸质/电子化申请人1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父母代种禽场)》
内容完整
30纸质/电子化申请人1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书》
内容完整
30纸质/电子化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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