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3-25 01:00:22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如下: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关系要考虑哪些因素

原告在选择所诉的法律关系时,一般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

(1)具体法律条文的保护力度;

(2)承担责任的主体及其赔偿能力:依据具体法律条文确定的被告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3)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的法律关系举证责任分配、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不一样。应尽量选择对自己举证有利的法律关系;(4)被告承担责任的原则(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等。

其中,无过错原则一般对受害方举证最有利。

三、关于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1、从宽处理的原则;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4、分案处理的原则,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5、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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