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医疗期满,原则上应当返岗,返岗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话,企业应当另行安排其他的工作,如果仍然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话,按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因这种情况不属于员工的个人过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虽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员工医疗期如何确定
依据我国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是怎么样的
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具有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规模、特点、承受能力以及管理习惯来确定员工医疗期间工资待遇的水平。
其次,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全文7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