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银监会反洗钱监管部门:
根据《反洗钱法》和《反恐怖融资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深刻认识到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要性。为此,我们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建立了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我们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每位员工都清楚自己在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方面,我们已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以确保客户信息得到有效管理和及时报告。
我们深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是一个长期而繁琐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和持续投入。因此,我们将继续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确保银行业务的稳健和安全。
谢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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