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洗钱工作旨在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针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我国制定了反洗钱制度体系,采取原则性或限定交易额上限的方式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避免遗漏。同时,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制定了差别化原则的规章准则。
我国反洗钱工作旨在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也适用本办法。
2006年10月31日颁布的《反洗钱法》没有明确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定义、范围和责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从法规、行业准则层面构建了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制度体系。根据当前我国反洗钱工作发展现状和趋势,借鉴国际反洗钱监管经验,对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的界定坚持交易优先原则,在将典型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义务主体的基础上,以制定原则性或限定交易额上限的方式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避免因简单列举式的陈述产生机构类型遗漏的弊端。
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客户、业务及交易特点,我国制定了相应规章准则,突出差别化原则。
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目标是预防和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反洗钱是指采取措施预防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行为。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并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客户和业务特点,我国制定了差别化的规章准则。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借鉴国际经验,确保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准确明确,以避免遗漏和简单列举式的不足之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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