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闲置的土地能否出租其使用权
时间:2023-05-07 22:22:15 3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登记文件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在一定期限内将其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类型有:(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出让合同,付清地价后,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2)出让土地,已建建筑物的行政划拨和历史使用,产权属于同一主体,土地使用者在符合现行规划的前提下,选择转让或者与他人合作重建;

(3)通过减免地价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约定的地价;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实现抵押权

(五)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由人民法院处理;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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