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加油站除外);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
(五)跨市、州行政区域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一式一份、可用钢笔、签字笔或电脑打印,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网站上表格栏下载);
申请人及单位自行填写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相应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并加盖印章);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3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具有法定的资质中介机构,提供原件报告书1套);
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
工商营业执照?[示范文本下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并加盖印章)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工商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5
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甲级安全评价机构
第十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6
提交的以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提交的以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提交申请资料2套,将提交申请资料提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安监局B208、B209窗口办理。
申请人及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上。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3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郭丽、文炎炳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29-->
5-->
3个工作日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郭丽、文炎炳
<!--
-->
2个工作日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特殊环节)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文炎炳、李超、张元悦、罗飞霆
60个工作日
-->
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贵州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由承办处室人员负责组织和监督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最终形成书面报告。
受理材料移交承办部门进行专家组审查,承办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将审查最终结果提交省局阳光会议会审通过后,拟定批文局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签批,移交窗口复核。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文焱炳、罗飞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897230-->
12个工作日
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等相关规定审查。
由承办处室负责组织审查通过,由局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签发批文电子版送达窗口后台进行复核。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罗标志、罗飞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31-->
3个工作日
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等相关规定,对移交各类资料和专家报告进行复核,签署制文盖章的意见。
窗口首席收到后台签批的局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签发批文电子版书面意见书后,立即填写申办登记表办理盖章。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文焱炳、文予桌、罗飞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29-->
2-->
2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窗口前台收到负责人签发批文电子版书面加盖印章意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郭丽、文炎炳
-->
2个工作日
窗口前台收到批文意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邮寄送达。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B区208、209
五、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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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
法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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