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南明区省级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立项前审查(省级信息安全工程立项前审查)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04 13:56:05 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信息化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网络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申请省级信息安全工程立项前审查应达到以下条件:

1、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使用中央财政等国家资金但需省级办理相关审批的电子政务项目、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投资、不需政府资金且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信息化项目,按备案制管理。

2、项目符合国家、省级信息化规划和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及信息安全规划;

3、项目技术方案合理可行,具有明确的需求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4、信息安全工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5、项目单位是企业的,应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和较好的资信;

6、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所需资金已经基本落实;

7、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8、信息安全工程与信息化工程“同规划、同建设、同运行”并将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预算;

9、遵守国家和省的规定,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平台和软硬件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10、符合国家信息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国家信息安全技术标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立项前审查申请书?

原件4份。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供电子文档光盘,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二十条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批准立项前,应当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信息化有关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5号令)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2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示范文本下载]

严格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原件4份,提供电子文档,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二十条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批准立项前,应当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信息化有关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5号令)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3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严格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4份,提供电子文档,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二十条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批准立项前,应当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信息化有关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5号令)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4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严格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4份,提供电子文档,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二十条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批准立项前,应当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信息化有关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5号令)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马兰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72-->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1、初步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基本齐全;3、申请材料经补正后能达到要求;4、根据需要接收电子文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马兰

<!--

-->

当场受理

1、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2、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3、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专家评审)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杰、丰华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85-->

10个工作日

专家成员、委信产办人员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一、评审时间:1.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2.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3.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二、鉴定评审组组成:1.一般由3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人。2.鉴定评审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3.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三、鉴定评审记录:1.评审组应按照《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进行评审,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论,并由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四、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1.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2.不符合项应与鉴定评审记录中的内容一致。3.不符合项表述清楚、界定明确,利于单位整改。五、整改完成时间、整改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1.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且向评审机构提交整改及相关见证资料。评审机构可以采取资料确认或者再次组织鉴定评审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3个月内无法完成整改的,经鉴定评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申请机构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原受理作废)。2.整改报告、相关见证资料应与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中的不符合项一致,提交的见证资料能够证明整改完成。六、评审结论:1.评审项目与申请项目、受理项目一致,无漏项(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要说明理由),无多项。2.评审条款、评审记录、评审结论一致。3.评审结论表述清楚,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丰华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73-->

7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政府政策规定。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杰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85-->

3个工作日

根据审查提出的初步意见,对照本事项的审批要求进行复核作出决定。

1、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均达到审批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达不到审批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绍清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897174-->

4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批复文件;2、《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绍清

-->

3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批复文件;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B007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管理工作。

2

法定依据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5号令)[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贵州省政府确定本项目审批部门为省经信委)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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