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汽、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许可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电子版二份,分别存储在U盘中
申请人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贵林
<!--
-->
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是否齐备,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材料不完整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贵林
<!--
-->
收件后当日完成
转请后台实质性审查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颜华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40-->
10个工作日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签署竣工验收建议或不予竣工验收建议提请首席代表决定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高文龙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69930851-86987246-->
5个工作日
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作出同意竣工验收或不同意验收的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贵林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40-->
1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核对已签署意见的申请文件或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用印待发[下载]
[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贵林
-->
4个工作日
向申请人发送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交通运输厅窗口B036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2
法定依据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n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n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n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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